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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還是工資薪金?
添加時間:2023-06-29
問題內容:
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正式員工一樣,從事長期固定工作,其工資收入不是偶然所得,請問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夠適用個稅專項抵扣嗎?
稅務局答復:
第一,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于工資總額?
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屬于工資總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于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總額范圍。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