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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司有救了!3年內調整注冊資本!
添加時間:2024-02-26
2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針對大家關心的新公司法實施后,存量公司如何實繳注冊資本的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劃重點!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設置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3、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后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4、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三年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5、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過渡期內未調整出資期限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內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
6、對公司法施行前設立、出資期限超過三十年或者出資額超過十億元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股東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情況,對注冊資本的真實性進行研判。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況說明,也可以組織行業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與相關部門協商研判,認定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確實存在明顯異常的,經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個月內對出資期限、出資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