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未繳足,能掛“其他應收款”嗎?
添加時間:2024-06-05
首先必須要先搞清楚“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也就是說,在對“實收資本”進行賬務處理時,只確認實際收到的注冊資本;而對于股東認繳而未實際繳付的部分,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
有的小伙伴會問 ,準則中寫著“其他應收款”,是不是可以掛賬呢?
掛賬“其他應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于“資產”來說,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確認:
(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顯然,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并非是由于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事實上,恰好相反,乃是“未履行出資義務”——即沒有發生確認資產所必須的“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也無法做到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只是股東對于公司的一種承諾,因此不應當確認為資產(掛“其他應收款”科目)。
那對于尚未實繳的注冊資本應該如何處理呢?
答案就是:不處理!
同樣的,既然認繳注冊資本尚未實際繳付時不作賬務處理,即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會計科目并未增加,因此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