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與業務推廣費、手續費的區別
添加時間:2023-04-28
傭金與業務推廣費
傭金與業務推廣費的區別,通俗地說一個是中間人性質,一個是廣告宣傳費性質。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見,傭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簽訂緊密相連的,合同成,則傭金生,合同不成,則傭金無。一般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扣除限額,保險公司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據實扣除。傭金的發票分類編碼簡稱為:*經紀代理服務*傭金。如餓了么收到50元,5元作為傭金,45元打給商戶,商戶按提供應稅行為的適用稅率開給消費者50元,餓了么按照信息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稅目開票給商戶5元。
而市場推廣費是指企業為擴大產品市場份額,提高產品銷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比如散發傳單等,這些費用的產生和合同是否能簽訂是不具有相關性的。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由此可見,廣告通常只是推廣服務,與合同是否簽訂并無必然關系。市場推廣費一般是計入營業費用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推廣服務的發票品名:*現代服務*市場推廣費。
傭金與手續費
傭金與手續費相同點:都是為促成交易提供的服務性收入。
不同點:傭金收入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通常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雙向收取。金額往往是合同收入的一定比例,如直播帶貨,主播所在公司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商家收取傭金。
手續費是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委托代銷商品手續費。可能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可能為固定金額,也可能為固定底薪加提成。如委托代銷商品的手續費,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受托方確認代銷手續費收入,委托方確認銷售費用。